直接答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明确: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
这是一项需要结合纳税人身份、计税期间、实际交易和销售额计算口径核对的政策。不能仅凭“月销售额低于 10 万元”一句话,就推断所有业务、所有税种或所有纳税事项都已自动处理完毕。
一、政策原文明确了哪些数字
| 计税方式 | 公告明确的起征点标准 | 适用时间 |
|---|---|---|
| 按月 | 月销售额 10 万元 |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
| 按季 | 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 |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
| 按次 | 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 |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
公告还说明:如果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应以扣除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上述起征点标准。
二、先分清“起征点”与企业实际申报
起征点是公告中明确的一项标准,不等于可以跳过日常记账、资料留存或申报核对。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判断时,至少要把以下信息放在一起看:
- 主体当前是否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 本单位适用的申报计税期间是按月、按季还是按次;
- 销售额是否按实际业务完整归集,且计算口径与政策规定一致;
- 是否存在需要按规定扣除相关价款后再计算销售额的情形;
- 发票、合同、收付款及账务资料能否相互对应。
三、昆明小微经营主体可如何做一次基础核对
- 核对主体身份:以电子税务局登记信息和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不把“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混为同一概念。
- 核对申报周期: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计税期间归集销售额,不要自行把月度数据与季度标准混用。
- 核对销售资料:将开票记录、银行或平台收款、合同订单、交付资料与账务记录进行比对。
- 核对特殊交易:涉及差额计税、代收代付或其他复杂交易时,先依据具体规则判断销售额,不套用一般案例。
- 保留政策依据:保存实际适用政策、申报表和支持材料,后续有变化时再按最新口径更新。
四、常见误区
误区 1:把 10 万元当成所有税种的统一免税线
不准确。本文引用的是增值税起征点公告,其他税费、优惠事项和资料要求需要分别判断。
误区 2:按月和按季可以随意选择
不建议这样理解。实际适用的申报周期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事项和电子税务局信息为准。
误区 3:只看开票金额,不核对实际业务收入
日常核对应基于真实业务。合同、订单、平台记录、收付款、发票与账务信息应能够互相解释。
五、常见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就一定不用做账吗?
不是。起征点政策不等于免除经营资料整理、记账或其他法定义务。具体应按主体实际情况和主管部门要求处理。
按季申报时,为什么要看 30 万元而不是 10 万元?
公告分别规定了按月、按季的起征点。应先确认本主体适用的计税期间,再使用对应标准。
销售额接近标准时应该怎么办?
先核对真实业务和销售额计算口径,必要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不要为追求某一数字而延迟、拆分或虚构交易。
六、服务入口
如需在日常资料完整、真实的前提下梳理记账与申报流程,可查看代理记账服务说明或通过官网咨询入口了解服务范围。具体服务内容、资料交接和责任边界以沟通及书面约定为准。